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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绿荫汇餐饮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玉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7****4186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9) 530号
    案号 (2019)粤03执4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上述事实和分析,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合同编号为TFXD(J)201863号《借款合同》;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计至2018年12月27日,按照年利率14.4%计算,为364,000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21.6%计算);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2,40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22,408元,直接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人民币122,408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确定的第(二)(四)项债务及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10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3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确定的第(二)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第三被申请人462万股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确定的第(二)(四)项债务及自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10日的借款利息3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申请人对第九被申请人持有的第三被申请人33万股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确定的第(二)至第(四)项债务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第八被申请人、第九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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