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中原空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3****1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民终1445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51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2254号民事判决;12二、汤广来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胡立玖、张成继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扣除已经偿还的15万元);三、张维芳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在对汤广来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时,王仕琼在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650号文昌雅居C-2幢2801室房产、合肥市包河区淝河南路650号文昌雅居C-6幢1302室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五、驳回胡立玖、张成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胡立玖、张成继负担9920元,汤广来、张维芳负担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汤广来、张维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汤广来、张维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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