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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云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32****59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404民初1590号
    案号 (2021)粤0404执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市云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石军返还股权认购金10万元及支付收益金2万元; 二、被告珠海市云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石军支付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6日计算至12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石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74元,由被告珠海市云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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