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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佳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570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11民初751号
    案号 (2021)皖0811执恢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457598.37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到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2%计算);二、被告檀小亮、潘洁、檀长和、檀结云、安徽荣华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安徽佳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庆精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永敏、王芳、金云第、安庆市广利来装饰木业有限公司、徐忠平、朱执华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被告檀小亮、潘洁所有的位于开发区中兴大街102号英德利花园11幢2单元2105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118964、5011896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00万元内优先受偿;四、案件诉讼费35304元,减半收取17652元,律师费33000元,合计50652元,由被告安庆市佳璇贸易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洁、檀长和、檀结云、安徽荣华玻璃纤5维有限公司、安徽佳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鳄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庆精益电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永敏、王芳、金云第、安庆市广利来装饰木业有限公司、徐忠平、朱执华共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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