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19]63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宇达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63(虞) 当事人:浙江宇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622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浩龙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洗桶车间内,洗桶废水外溢,流至外环境。现场对洗桶废水收集池水样,洗桶废水径流水样,洗桶废水外溢水水样进行采样,水样经监测分析,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徐忠秀、钱建新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6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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