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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区监稽市监检处〔2018〕3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企业网站及宣传册上描述的“中国最大的无机硅树脂生产企业”、“浙江宇达化工有限公司……是国内硅溶胶产品品种最齐全、质量最稳定的生产企业”、“国内产品品种最多”、“技术力量最雄厚”等内容,直接指向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硅溶胶等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商业广告的法定概念范畴,应当以《广告法》予以规范。虽然当事人取得了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并自称“国内极大多数硅溶胶品种都是我司开发推广,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引领作用”,但《广告法》之所以禁止使用绝对化等用语,是考虑到竞争状态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商品和服务的优劣都是相对的,具有地域或者时间阶段的局限,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并在案发后主动删除了相关违法内容,停用并作废了宣传册,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同时当事人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在网站及宣传册上的字体不突出,颜色不明显,广告宣传的受众主要是需要了解和使用其产品的新老客户,发放范围和发放量较小,且是结合行业内公认的情况对企业本身的介绍,主观上无故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1
    决定机关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章浩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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