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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力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27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杭拱商初字第00475号
    案号 (2016)浙0105执12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苏永飞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5798.79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9370.01元(该利息暂算至2014年10月15日,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浙民泰商银借字第DK050113000647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苏永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2425元。 三、被告谭利明、浙江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力伟对被告上虞市爱意德电器有限公司、苏永飞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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