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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28374****411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穗仲案字第16566号
    案号 (2021)粤01执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2-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责令被执行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226,224.06元,以及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的正常利息人民币14,699,346.34元、罚息人民币26,730,520.19元、复利人民币4,264,678.64元。[自2020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149.5bp上浮50的标准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点149.5bp上浮50的标准计算];2、责令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港茂石油成品贮存有限公司履行《裁决书》第(二)项裁决,对《裁决书》第(一)项裁决确定由南方石化应付款项在6亿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南方石化在该裁决后实际偿还的款项,应据实扣减);3、责令被执行人肖亮平、陈滨、李燕玲和叶国祥履行《裁决书》第(三)项裁决,对《裁决书》第(一)项裁决确定由南方石化应付款项在3亿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南方石化在该裁决后实际偿还的款项,应据实扣减);4、责令七被执行人偿还本案仲裁申请费人民币876535元;5、请求将上述第一、第二和第三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本案执行费由七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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