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28374****411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2802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48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的利息34872341.07元、复利4617315.91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以利息34872341.07元为基数按《展期合同》约定12计算的复利。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在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二、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480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在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常熟汇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4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在被告常熟汇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叶国祥、屈少好、陈滨、邓京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及2020年3月11日起以利息34872341.07元为基数按《展期合同》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复利在最高额4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案件受理费239488元,由被告常熟汇海化工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常熟汇海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荣泰燃化有限公司、肖亮平、杨英、李燕玲、莫志辉、叶国祥、屈少好、陈滨、邓京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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