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河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60069****69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3999号 |
| 案号 | (2021)津0116执20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天津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维修款91735.84元;二、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4586.79元;三、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莱宝(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月500元标准计算的存储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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