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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河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武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60069****6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170号
    案号 (2020)苏0214执1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无锡市阿曼达机电有限公司货款87269.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269.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13元(由无锡市阿曼达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由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阿曼达机电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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