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葛胜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667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3号 |
案号 | (2016)皖18执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发布日期 | 2016-07-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76112.89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70万元; 三、如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字号:房地产他证郎溪字第008776号)在300万元范围内,以被告梅阳、被告汪雯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字号:宣房地产他证宣开他字第00088339号)在1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王芳、被告梅学国对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应支付的代偿款4076112.8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梅阳、被告汪雯、被告王芳、被告梅学国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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