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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胜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667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2号
    案号 (2016)皖18执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208717.82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20万元; 三、如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字号:房地产他证郎溪字第010146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字号:郎他项(2014)第083号]分别在305万元、239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以被告张华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字号:宣房地产他证宣开他字第00093685号)在28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以被告张如意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字号:宣房地产他证宣开他字第00093686号)在28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宣城市宏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梅阳、被告王芳、被告梅学国、被告葛胜强对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应支付的代偿款6208717.8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华、被告张如意、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宣城市天池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宣城市宏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梅阳、被告王芳、被告梅学国、被告葛胜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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