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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8)1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138号        当事人: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2571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明祥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春晖工业大道118号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实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其喷漆房大门未密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的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梁国琴、黄建良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董明祥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30
    决定机关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