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8)1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138号 当事人:浙江明新风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12582571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明祥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春晖工业大道118号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实你单位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其喷漆房大门未密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的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梁国琴、黄建良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董明祥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30 |
| 决定机关 |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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