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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市监(企)罚决〔2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止经营活均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0
    决定机关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梅俊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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