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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78****61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2民初1330号
    案号 (2021)湘0422执恢2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尹军偿还给原告衡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9320.71元及利息(2017年12月23日至2019年7月1日所欠利息为245523.59元;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889320.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2019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89320.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被告郭艳林、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尹军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79元,由被告尹军、郭艳林、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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