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40078****610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1民初1994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3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美佳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债权本金5 000 000元,支付利息2 022 717.8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4日,后段利息按年利率12.15%另行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合计7 022 717.83元,该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湖南美佳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县演陂镇大川村、木瓜村办公楼、宿舍、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101室等的房屋(蒸房权证字第05028309号、蒸房权证字第05028305号、蒸房权证字第05028304号、蒸房权证字第05029627号)和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蒸国用(2015)第000984号、他项权利证明书号:蒸他项(2015)第040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胡起辉、刘淑元、东莞市拓鑫包装制品厂、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 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 102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负担10800元,由被告湖南美佳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拓鑫包装制品厂、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胡起辉、刘淑元负担633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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