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内地税稽罚〔2017〕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倍的罚款,金额为315,678.9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01 |
决定机关 |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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