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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朴钟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472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121民初404号
    案号 (2017)鲁1121执1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7-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光熙支付工资22314.7元; 二、驳回原告潘光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日照宏大汽车冲压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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