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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九鼎恒美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0MA****D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4162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九鼎恒美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江苏蔡金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900元,由被告无锡九鼎恒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江苏蔡金4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退,被告无锡九鼎恒美装饰有限公司应直接给付原告江苏蔡金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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