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建罚字〔20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2018年1月10日,你公司在南宁市横县太阳城7#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同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太阳城7#楼工程“1?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结案的通知》(横政发〔2018〕12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纠正,导致发展成为事故。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9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5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7 |
决定机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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