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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邢处〔2020〕13058120000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未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0
    决定机关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保恒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