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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秋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273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8民初925号
    案号 (2016)冀02执140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7-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会全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0‰给付,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0‰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2元,减半收取9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润德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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