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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青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99MA****DJ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25民初2085号
    案号 (2021)冀02执48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4-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青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用欠款198000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唐山青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剩余921元由原告唐山环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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