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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柯小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4052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姑苏商初字第00942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1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13
    发布日期 2016-03-17
    已履行 479368元
    未履行 543891.07元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借款本金860557.77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75966.32元,合计936524.09元(自2014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逾期罚息年利率1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7319元。 三、被告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陆香春、陆香顺、郭卫双、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柯小荣林对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40元,由被告苏州麦德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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