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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9****24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5民初2252号
    案号 (2020)苏0505执2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合同号AA19090092NBX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3069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租金112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租金112000元;自2020年8月30日起,按合同号为AA19090092NBX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及金额继续履行。二、案件受理费27302元,减半收取13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51元,由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三、如果被告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租金未履行部分及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按约支付租金后,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四、被告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王桂花、卜阳对被告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五、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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