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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七罚〔2022〕30001号;陕煤安监七罚〔2022〕3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1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07)8.5.1-2019)7.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第八条第四项;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九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7.《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对煤矿企业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张健处8千元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四万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2
    决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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