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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综执罚决〔2022〕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0
    决定机关 海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