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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皋城综罚字[2021]第8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1
    决定机关 南通市如皋市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 郭小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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