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777222-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81民初10064号 |
| 案号 | (2019)浙0481执10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19-03-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1日为21498.63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0800元。 2、被执行人马志刚对被执行人浙江海宁国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3023元、诉讼费246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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