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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62****27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民初255号
    案号 (2019)苏0282执恢10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卢新华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8月31日为560.66万元);二、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卢新华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8月31日为1081.65万元);三、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卢新华违约金450万元;四、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卢新华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该款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为512.05万元,自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8月31日为389.92万元);五、驳回卢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9万元、保全费5000元计40.59万元(由卢新华预交),由卢新华负担5万元,由东来公司负担35.59万元,承强对东来公司负担的部分共同承担27.59万元(承强与东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卢新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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