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承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368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819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4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日期 | 2018-05-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福琴、徐海东、项险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董军平借款本金455万元。 二、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福琴、徐海东、项险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董军平利息(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两项合计的金额以借款本金455万元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所得款项须扣除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董军平的利息20万元)。 三、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福琴、徐海东、项险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董军平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四、如东来公司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董军平上述款项,董军平可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东来公司抵押的座落在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55-1号、新城路510-1号2402室、2602室、510-2号2402室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分别在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董军平对白红英、陆纳英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董军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80元,由董军平负担8180元,东来公司负担44000元,东来公司负担的部分已由董军平垫付,东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给付董军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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