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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承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368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民初字第00108号
    案号 (2016)苏02执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9
    发布日期 2016-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东来房产公司、东来环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储顺芳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利息1151.5万元,以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3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375元,由东来房产公司、东来环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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