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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承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83682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商初字第01741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4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2
    发布日期 2016-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蒋援君、孙洁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贷款本息3892764.12元(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及以本金3709087.4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40%计算的利息。 二、蒋援君、孙洁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27000元。 三、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蒋援君、孙洁萍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713元,由蒋援君、孙洁萍、东来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中国银行垫付,蒋援君、孙洁萍、东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支付给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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