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承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368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商初字第01908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25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日期 | 2015-05-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天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252223.78元(截至2014年8月28日),同时承担本金1400万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的利息(其中,应扣除宜兴市天福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1日已支付的利息0.23元)。 二、宜兴市天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律师费21536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2011)第36601584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760.01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宜兴市天福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及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 四、丁红芬、马福军对宜兴市天福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85元,由天福公司、东来公司、丁红芬、马福军负担。该款已由建设银行垫付,天福公司、东来公司、丁红芬、马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建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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