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承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8368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268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19 |
发布日期 | 2016-1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东来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光大无锡分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及利息(以6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 二、东来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光大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57万元; 三、对东来环保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光大无锡分行有权以东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宜他项(2014)第600549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22775.007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承强对东来环保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54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7546元,由东来环保公司、承强负担。该款已由光大无锡分行预交,东来环保公司、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无锡分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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