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原味主张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6010007****708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025民初422号 |
案号 | (2020)琼9025执4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坚、魏海洲、梁香蝶、被告海口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原味主张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农信小额借字2017年第78010120170606001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于2019年2月20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练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47321.29元及该款截至2019年2月20日发生的利息147807.98元,本息合计4095129.27元; 三、被告练坚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向原告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付利息,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4.4%计付复利; 四、被告魏海洲、梁香蝶、被告海口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原味主张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练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练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练坚、魏海洲、梁香蝶、被告海口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原味主张餐饮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