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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新市监处〔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8
    决定机关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