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新市监处〔202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8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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