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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执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0070****37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602民初5037号
    案号 (2017)皖1602执1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7
    发布日期 2018-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孙杰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81706.21元,利息及罚息74.63元,合计81780.84元(2016年7月18日以后利息、罚息按本判决确定的计息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孙杰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西路盛世家和园小区18号商办楼305铺的房产(房预亳字第20113977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孙杰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孙杰、亳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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