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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雪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8174****0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4民初156号
    案号 (2018)闽04执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8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20万元及利息2947373.62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2015年(永安)字004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欠款范围内,对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永房他证字第20134379号他项权证项下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13年南门(抵)字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3100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欠款范围内,对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永房他证字第20151676号他项权证项下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15年永安(抵)字0729-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1300万元最高余额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欠款范围内,对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永房他证字第20151675号他项权证项下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15年永安(抵)字0729-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700万元最高余额内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董雪琴、林永福对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015年永安(保)字0073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3500万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董雪琴、林永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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