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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福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绍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78095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昌民(商)初字第18310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4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1
    发布日期 2017-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福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美东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机票十万二千二百九十元; 二、被告青岛福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美东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利息,自二O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十万二千二百九十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青岛福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一千零三十一元及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六元,由被告青岛福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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