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86372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81民初440号 |
案号 | (2019)川0781执42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油市依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17,239.17元、加倍支付担保费40,000.00元、律师代理费128,743.00元,合计2,285,982.17元;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其中7,441.17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809,094.31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6月7日起计算、21,969.60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8月28日起计算、13,719.20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1,265,014.89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均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加倍支付担保费、律师代理费总计不得超过以代偿款2,117,239.17元为基数的年利率24%); 二、被告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杜毅刚、向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0.00元,由被告江油市依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杜毅刚、向静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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