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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毅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637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民初2263号
    案号 (2018)川0181执1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毅刚、向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清结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峻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560元,由被告杜毅刚、向静、依顿公司、向峻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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