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杜毅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863729-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民初2263号 |
| 案号 | (2018)川0181执151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 发布日期 | 2018-08-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毅刚、向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清结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峻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560元,由被告杜毅刚、向静、依顿公司、向峻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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