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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7〕02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图森木业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浦口街道浦慧路1号的图森木业有限公司1号厂房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图森木业有限公司1号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该1号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持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去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缴纳罚款(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0
    决定机关 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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