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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检查人员在检查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法人:杨志 )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宿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31
    决定机关 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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