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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007****00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02民初348号
    案号 (2019)赣0602执10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妹芬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18930元及违约金(以529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为止); 三、驳回原告方妹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5元(已减半)、保全费3770元,合计8914.5元,由原告方妹芬承担445元,由被告鸿景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4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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