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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69****590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5民初2517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5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中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4元,减半收取计5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7元,被告负担4400元(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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