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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消)行罚决字〔2021〕00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115号102室的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姚大夫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门诊,建筑面积:1012.5平方米)北侧安全出口堆放柜子,堵塞安全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单位堵塞安全出口宽度超过20%,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市鹿城区五马姚大夫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鹿城农商银行营业部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19087062000059),缴款时必须要填写缴款单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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