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泌市监罚决字[2019] 4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之规定,属于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调查当中能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房源6套,占所检查房源总数226套的比例较少,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其界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参照发改价检[2011]10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2 |
决定机关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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