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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永禾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81MA****8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1民初2132号
    案号 (2022)川0181执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禾(香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石墨烯电池及高分子石墨烯复合树脂产业项目(办公用房)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二、解除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禾(香港)有限公司、四川永禾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的《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变更协议》;三、被告四川永禾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209150.8元;四、被告四川永禾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6358元;五、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7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工业集中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6元,被告四川永禾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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